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廉洁守则


发布于 2026-07-24 / 3 阅读 / 0 评论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异象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公信力,依据《环宪章》《海特洛市立法法》《海特洛机关单位工作条例》及海特洛市地方性法规,结合异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异象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含E.T.D禁制机动队、C.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异象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公信力,依据《环宪章》《海特洛市立法法》《海特洛机关单位工作条例》及海特洛市地方性法规,结合异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异象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含E.T.D禁制机动队、C.S.U收容行动组、J.T.F联合特遣队等)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履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三)公正执法:在异象收容、处置、审批等工作中保持公正,不得因个人关系、利益等因素影响执法公正性;

(四)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异环廉政公署总局的监督,配合廉政调查和纪律审查。

第二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四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在异象制品生产许可、收容审批、异象处置等环节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异象制品生产企业、异象猎人团体等赠送的财物、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异象捕获物移交、异象制品采购、收容设施建设等环节中,与相关企业或个人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异象档案信息、维特海默值监测数据、异象市民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或谋取私利;

(五)以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与异象管理相关的企业、组织中兼职取酬;

(六)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利用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身份或装备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或干扰社会秩序、侵害市民合法权益;

(七)在异象处置过程中,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措施,损害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八)在异象事件处置中,出于个人利益或不当目的隐瞒、谎报、迟报异象解离等重大事件;

(九)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J.T.F联合特遣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工作证件,主动表明身份;E.T.D禁制机动队、C.S.U收容行动组人员因任务性质特殊,可根据实际情况着便于行动的服装,但须佩戴异象管理局统一配发的工作证件及标识;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异象收容、处置任务,不得擅自变更操作流程;

(三)在涉及异象收容、异象制品审批等事项中,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妥善保管和使用异象收容装备、异象制品样品、维特海默值监测数据等,不得私自挪用、外借或损毁。

第六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异象档案信息、异象市民个人信息等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三章 异象管理局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异象管理局应当设立内部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内部调查。监察部门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八条 内部监察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异环廉政公署总局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异环廉政公署总局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 异环廉政公署总局依法对异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廉政监督,独立行使调查权、建议权和移送权。

第十条 异环廉政公署总局受理涉及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以下举报: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

(二)收受贿赂、不当利益的行为;

(三)在异象处置、异象制品审批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四)泄露工作秘密、异象档案信息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异环廉政公署总局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异象管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资料、说明情况,异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束后,异环廉政公署总局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书面告知异象管理局。

第五章 投诉举报与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守则行为的,有权向异象管理局内部监察部门或异环廉政公署总局举报。

第十三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异环廉政公署总局和异象管理局内部监察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四条 异象管理局内部监察部门或异环廉政公署总局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渠道:

· 海特洛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中央第二巡视组举报专线:12338(巡视期间受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本守则,在廉洁自律方面表现突出的,由异象管理局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异象管理局内部监察部门或异环廉政公署总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异象管理局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规违纪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守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异象管理局: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负责异象收容、泯除及涉及异象或异能的犯罪事件处理等工作。

(二)异环廉政公署总局:负责监督异象管理局等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机构。

(三)管理服务对象:指异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面向的异象制品生产企业、异象猎人团体、异象市民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四)不当利益:指超越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之外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物、礼品、有价证券、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守则由异环廉政公署总局负责解释。

异环廉政公署总局

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协同)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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