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关于印发《海特洛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于 2026-07-24 / 4 阅读 / 0 评论 /
海广电〔2026〕103号 海特洛市各区县广播电视机构、市直属各播出单位、各相关网络传输机构: 为确保海特洛市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强化异象活动期间及重大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全市广播电视信号稳定传输,依据《海特洛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海特洛市突发异象解离事件应对办法》及《新收容安全条例》等

海广电〔2026〕103号

海特洛市各区县广播电视机构、市直属各播出单位、各相关网络传输机构:

为确保海特洛市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强化异象活动期间及重大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全市广播电视信号稳定传输,依据《海特洛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海特洛市突发异象解离事件应对办法》及《新收容安全条例》等法规,现印发《海特洛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若干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

2026年7月13日

海特洛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特洛市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规范异象活动期间及日常播出管理,依据《海特洛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海特洛市突发异象解离事件应对办法》及《新收容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覆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快速响应、协同处置、保障优先”的原则,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广播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

第二章 播出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播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播出安全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操作流程,具备基本异象事件识别能力,能够正确处理播出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情况。

第五条 播出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冗余备份能力,关键设备应当配置备用电源及应急切换装置。重要播出时段,技术保障人员应在岗待命,确保出现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第六条 播出内容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海特洛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异象事件的报道,应当以异象管理局、市人民政府等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异象事件信息。

第三章 应急保障与异象应对

第七条 各播出单位应当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一)异象解离事件期间的播出保障措施;

(二)突发停电、信号中断等故障的应急处理流程;

(三)应急信息发布与市民告知的快速响应机制;

(四)异象侵凌影响下的人员安全与设备保护方案。

第八条 异象事件发生期间,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应当根据异象管理局的通报,及时启动应急播出机制,通过新闻综合频道、FM88.6“今夜特调”及新媒体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市民正确应对。

第九条 各播出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模拟异象解离事件期间的播出中断与快速恢复流程。演练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设施设备保护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站、传输机房等关键设施应当纳入异象管理局重点防护区域清单。各播出单位应配合异象管理局,定期对上述区域开展异象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周边如有异象活动迹象,播出单位应立即报告异象管理局,并在异象管理局指导下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关键设施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关键播出设施应当安装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在异象活动期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运行。重要设备应当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及备用发电机组。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异象管理局认可的异象安全培训,掌握基本异象识别与应急处理知识。

第十四条 播出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播出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在岗期间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异象事件时,播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首先确保人身安全,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力保障播出信号的稳定传输。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负责对各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对因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播出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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