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关于印发《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6-07-24 / 6 阅读 / 0 评论 /
海食安〔2026〕76号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涉异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效防范异象衍生物通过食品链传播风险,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制定了《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 20

海食安〔2026〕76号

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涉异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效防范异象衍生物通过食品链传播风险,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制定了《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

2026年7月10日

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随着异象制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部分食品加工领域开始引入异象衍生物作为食品添加剂、保鲜剂或功能性成分,如利用歧骸“恒温”特性开发的恒温保鲜食品、利用异象“自清洁”特性开发的食品包装涂层等。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未经安全评估的异象材料非法加工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026年上半年,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共接到涉异象食品投诉17起,涉及食品异常变色、口感突变、食用后短暂眩晕等症状。经异象管理局协助检测,其中4起与非法添加异象衍生物有关。为保障市民饮食安全,市食品安全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异象加工类食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排查涉异象加工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监管台账;

(二)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规使用异象衍生物加工食品的行为;

(三)建立涉异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四)提升市民对涉异象食品的认知水平和防范能力。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对象

1. 宣称“异象恒温保鲜”“歧骸活性成分”“异能加工”等概念的食品生产企业;

2. 使用异象衍生物作为食品添加剂、保鲜剂、功能性成分的食品加工单位;

3. 餐饮环节中使用异象制品进行食品加工或现场演示的经营单位;

4. 通过呗果等网络平台销售涉异象食品的经营主体。

(二)重点整治行为

1. 无证生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涉异象加工类食品;

2. 非法添加:使用未经异象管理局安全评估的异象衍生物加工食品;

3. 虚假宣传:宣称涉异象食品具有“增强异能”“改善体质”“净化精神”等未经证实的功效;

4. 来源不明:使用的异象衍生物来源不明、无合法捕获或采购记录;

5. 标签违规:未按规定标注异象成分名称、来源及安全警示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6年7月24日—7月31日)

1. 各区分局对本辖区内涉异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建立监管档案;

2. 重点排查网络平台涉异象食品销售情况,梳理可疑产品清单;

3. 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市民提供线索。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8月1日—9月15日)

1. 现场检查:对涉异象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成品检测记录;

2. 抽样检测:对可疑产品进行抽样,委托零角实验室检测异象衍生物残留及安全性;

3. 联合执法:联合异象管理局、市公安局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4. 产品召回:对已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依法责令召回并监督销毁。

(三)建章立制阶段(2026年9月16日—10月31日)

1. 制定《海特洛市涉异象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2. 建立涉异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

3. 完善涉异象食品标签标识规范;

4. 建立涉异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源头管控

涉异象食品生产企业须建立异象衍生物采购台账,记录来源、数量、供应商信息,确保原料可追溯。采购的异象衍生物须附有异象管理局安全评估报告或零角实验室检测合格证明。

(二)生产过程管控

涉异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专用生产线或明确隔离区域,防止异象衍生物交叉污染。配备必要检测设备,对成品进行异象残留检测,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三)标签标识规范

涉异象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以下内容:

· 异象成分名称及来源;

· 异象等级及安全评估结论;

· 适宜人群及不适宜人群说明;

· 食用限量建议(如有);

· 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指引。

(四)从业人员管理

涉异象食品生产企业的直接接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接受异象管理局认可的食品安全与异象防护培训。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局或异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涉异象加工类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处五十万方斯以上二百万方斯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安全评估的异象衍生物加工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原料,处五十万方斯以上二百万万方斯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宣传涉异象食品功效的,依据《海特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未按规定标注标签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万方斯以上二十万方斯以下罚款。

七、举报渠道

市民如发现涉异象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 海特洛市12345市民热线

海特洛市食品安全局

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函请)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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